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系)学生工作组:

为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了《beat36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附件1)并广泛征求了各学院意见,现将2014-201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程序

各学院(系)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真学习《认定办法》,广泛宣传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及自主相关政策;要成立相应的认定工作组和认定评议小组,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民主评议和认定细则后开展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须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认真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工作组审核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beat36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年会和资助政策一起随录取通知书寄到新生手中)。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各学院要及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二、认定等级、比例

1、《认定办法》中规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档标准。

2、根据国家资助政策和学校实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在30%左右。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其中,“特殊困难”认定比例不超过4%。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学校各项资助工作的依据,各项资助政策优先考虑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相关要求

1请各学院10月10日下午4点前,以学院为单位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4)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并将《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资助管理中心(电子版发送到-“资助管理中心”)。

2、各学院将审核盖章通过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民主评议材料、困难证明材料等分别装订成册在学院留存备案。建议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装订成活页,方便以后学年评定工作的便利进行。

(所有材料本一、本三分开报送和留存备案。)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4年9月11日